近日,國務院印發《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?;饘嵤┓桨浮?,原有私募機構轉持政策停止執行,與原《國務院關于印發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等規定相比,新規有以下幾點不同:
一、劃轉范圍
原政策: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,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%,將上市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。
新政策: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、金融機構。公益類企業、文化企業、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二、劃轉對象
原政策: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。
新政策: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,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;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,改制后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;同時,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股權。
三、劃轉比例
現階段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%。
四、承接主體
原政策:社?;饡?/span>設立專門賬戶用于接收轉持股份。
新政策: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,由國務院委托社?;饡?/span>負責集中持有。條件成熟時,經批準,社?;饡山M建養老金管理公司,獨立運營。
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,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、管理和運營。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托本?。▍^、市)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。
五、劃轉步驟
按照試點先行、分級組織、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。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。2018年及以后,分批劃轉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股權。
六、現行國有股轉(減)持政策停止執行
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,現行國有股轉(減)持政策停止執行。
(編輯:唐飛 資料來源:綜合網絡資料整理)
上一篇:2017年IPO期末考試成績出爐
© 2009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
合肥高新建設投資集團公司 版權所有0551-65326529